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成立因诉被上诉人陆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限期拆除通知一案,不服陆河县人民法院(2015)汕河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成立向本院提交《撤回原审起诉与二审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成立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成立撤回起诉和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彭成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