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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成立诉广东省陆河县地方税务局不予答复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彭成立诉被上诉人陆河县地方税务局不服陆河县地方税务局不予答复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彭成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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