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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的行政起诉状,诉称:2013年1月29日,陈*因牙痛到德庆县莫村镇邓**诊室看病,被非法行医者邓**一次拨掉8只牙,造成陈*10级伤残。陈*委托女婿何*才要求德庆县公安局对非法行医者邓**进行处理,但德庆县公安局不作处理,把责任推给卫生局,卫生局又推给公安局,两行政机关均属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行医属相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职责范围。据此,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德庆县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行医造成其十级伤残的邓**依法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以德庆县公安局不履行对邓**的非法行医立案侦查而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能行为,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中德庆县公安局是否对邓**的涉嫌非法行医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此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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