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钟**、钟秀锋不服紫金县人民法院(2015)河紫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钟**、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