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南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不服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2004年7月向用地单位河源市源城**村民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4130)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重复规划为客家文化公园源西片拆迁安置小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厅于2012年7月4日作出粤建复决(2012)1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在本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16日才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已超过上述规定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15日期限。因此,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