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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汕尾城区公安公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30日,本院收到王*的起诉状,诉称2013年11月17日下午,起诉人与李**等人一起到陕西华**限公司在汕尾站装修工程办公地点找该公司负责人袁*商讨工程欠款一事,期间被袁*叫来的一帮人殴打致伤,与起诉人一起来的其他人员被私自关押,车辆亦被抢劫,起诉人于当天(2013年11月17日18时44分)向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但该公安分局一直不予立案,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现起诉人起诉请求:判决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履行刑事立案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判决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赔偿因行政不作为给起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共计15万元;判决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王*2013年11月17日18时44分的报案(报案回执号:11172358)重新立案侦查,将行凶打人、非法关押他人及毁坏财物的犯罪嫌疑人袁*等人捉拿归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请求事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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