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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锦专诉汕尾市公安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专诉被告汕尾市公安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称:基于被告答辩所称的各种理由,否认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的事实,原告到大马路邮寄点查询、了解情况得知,由于信封上载明的收信地址不够明确、模棱两可,邮政部门将信件于2014年6月23日16时邮送到汕尾市人民政府,并出具证明被告单位已书的证据,而被告紧称没有收到。究竟是否送达被告本人,事实真相无从得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申请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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