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邹**、王**、吕**、王**、朱**行政其他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邹**、王**、吕**、王**、朱**不服四川**民法院(2015)资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邹**、王**、吕**、王**、朱**上诉称:原审法院将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为“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定性错误,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原资中县球溪镇砂石组、饮食店(又名婆婆店)、贸易服务部的开办单位是资中县球溪镇人民政府,其负有对所开办单位企业组织清算的法定职责。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民法院(2015)资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四川**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四川**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张**、邹**、王**、吕**、王**、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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