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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政其他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强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司法解释之规定,认为信访回复不可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陈**请求享受全额绩效工资和中层干部待遇问题的信访反映,四川**教育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政府、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先后作出了调查回复、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现行有效,故原审法院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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