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许*与长宁县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许乙诉长宁县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开庭审理前,主动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无异议后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范围”的第(十)项关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