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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杨*富诉被告江安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杨*富诉被告江安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争议的款项已经全部付清给二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杨**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amp;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林**、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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