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宜**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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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谢天虎诉宜宾市**溪区分局、宜宾市南**事处城建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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