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宜宾市**道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宜**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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