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谢**与被告宜**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办事处城建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熊**、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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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张**与长宁**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诉宜宾市**道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宜宾市**溪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宜宾市翠**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林**、杨*富诉被告江安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珍诉被告江安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诉宜宾市**溪区分局、第三人吴绿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康**、刘**、康**、康*、康*与被告江安县桐梓镇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康**、张**与被告江安县桐梓镇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