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市翠**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宜宾市翠**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宜宾市翠**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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