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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炳诉宜宾县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兴炳诉被告宜宾县社会保险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雷兴炳于2015年7月27日以被告宜宾县社会保险局已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宜宾县社会保险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向原告雷**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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