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生诉被告宜**控制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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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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