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已按照原告罗*的诉讼请求,向其公开了统建还房安置协议。原告罗*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姜**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等确认征地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肖**与乐山**金中心公积金行政审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峨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黄*、张**、张**与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葛*生诉被告宜**控制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龚**与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与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