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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峨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民法院关于乐山**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被告至今未作答复,也未向其公开政府信息。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被告未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依法作出回复;3.责令被告提供“三定方案”、办公电话号码、规范性文件等11大类30小项的政府信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申请的政府信息与其合法权益没有利害关系。故李**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原告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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