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黄*、张**、张**因诉被上诉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黄*、张**、张**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对土地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任何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黄*、张**、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黄*、张**、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黄*、张**、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