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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黄*、张**、张**与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黄*、张**、张**因诉被上诉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黄*、张**、张**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对土地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任何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黄*、张**、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黄*、张**、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黄*、张**、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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