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宜**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四川省宜**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宜**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罗*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黄*、张**、张**与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葛*生诉被告宜**控制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龚**与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尤平等诉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长宁**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邹**与江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