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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宜**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宜**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四川省宜**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宜**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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