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高县公安局要求履行入户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以被告高县公安局已履行入户登记法定职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高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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