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其起诉状内容及材料欠缺,并于同日一次性全面告知其需在七日内补正相关内容和补充相关材料,但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所作的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