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延长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2元,减半收取5626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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