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高**与被告延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汉诉被告延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汉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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