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银诉被告延安市土地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负担25元(已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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