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收到王**,付晓*的起诉状,诉称黄陵县人民政府以黄帝陵西部门户区建设为由,指令相关部门对起诉人房屋停电,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黄陵县人民政府指令停电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2014年,二起诉人曾就其房屋被断电将黄陵县桥山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后经黄**民法院和延安**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现二起诉人因同一断电的事实,以“黄**(2013)10号”文件将黄陵县人民政府诉至本院。该文件有关“断电”问题的说明是:县供电局接受付**之子(起诉人王**之子)付晓*申请而后停止供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陵县人民政府与黄陵县供电局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黄陵县人民政府对黄陵县供电局的供电行为没有强制约束的能力,也不能起到确认、改变或者消灭二起诉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作用,因此二起诉人所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