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以被告已经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退还原告10000元人民币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存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存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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