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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以被告已经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退还原告10000元人民币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存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存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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