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窦**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黄陵行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窦**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黄陵行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窦**上诉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三、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受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存在为依托的,其必须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和基础。故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行立字00001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窦**所诉事项并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主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