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窦**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黄陵行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窦**上诉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三、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受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存在为依托的,其必须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和基础。故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行立字00001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窦**所诉事项并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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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