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黄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一案,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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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