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杨**、杨**与延安**济发展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杨**、杨**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经济发展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行初字第0001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经济发展局法定代表人田**、宝塔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外,上诉人杨**、杨**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曹雨均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