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8日作出的《郭河乡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郭河乡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郭河乡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郭河乡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