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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二由不与东乡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妥二由不、妥**、妥进海、妥热者卜不服东乡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东公(那)行罚决字(2015)第0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因原告妥**等不服,于2015年4月3日向临夏州公安局提出复议,临夏州公安局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临州公复决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东乡县公安局作出的东公(那)行罚决字(2015)第0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妥二由不等人不服,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妥二由不、妥**、妥进海、妥热者卜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妥二由不、妥**、妥进海、妥热者卜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人调解,已与受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协议,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妥二由不、妥**、妥进海、妥热者卜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妥二由不、妥**、妥进海、妥热者卜不服东公(那)行罚决字(2015)第0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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