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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垦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其工龄及养老金缴费基数有误,应给予纠正。2008年经被告核查后,将原告退休的时间进行了纠正,按1998年5月1日退休执行,并重新核算了养老金缴费基数。2009年7月、2010年10月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进行核查。被告核查后,将核查情况向原告进行了回复。2012年3月20日,原告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二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对其工龄及养老金缴费基数给予纠正。2012年4月27日,十二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向原告下发了师劳仲字(2012)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原告多次重复上访,被告2011年3月20日向原告下发了信访终结通知,内容包括u0026ldquo;一、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情况:1998年10月20日,朱**补缴了1993年3月至1998年4月74个月的养老保险费890元(企业应缴纳的280元,个人应承担缴纳部分610元);同时补缴了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24个月期间企业承担部分中划入个人账户养老金540元;补缴1993年8月扣缴养老金1.51元;1997年1月至1997年5月扣缴养老金55元。1998年10月20日,朱**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即批准退休。执行时间为因病鉴定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1998年5月1日。二、关于缴费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查证情况,将单位多收的养老金948.51元,利息657.02元,合计1605.53元由原单位退还给原告本人等。u0026rdquo;

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签收了终结通知。2013年3月18日被告将多交的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退还给原告,原告当时承诺,表示对养老金缴费等问题满意不再上访并出具了承诺书。现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1998年5月1日《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以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为由,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rdquo;本案中,原告朱**因工龄及养老金缴费金额要求被告进行核查,被告多次回复,并于2011年3月20日向原告下发了信访终结通知,原告2011年3月31日签收了终结通知。2013年3月18日原告收到了多交的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并写下了承诺书,表示对养老金缴费等问题满意不再上访。被告以信访终结通知的形式对原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及工龄处理已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收到。现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对原告朱**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朱**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2011年3月20日的《信访终结通知》中没有告知上诉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此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上诉人自收到《信访终结通知》后,即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上诉人2012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诉讼时效中断,法院未立案,此后上诉人又于2013年和2014年两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均未立案。因此,上诉人的起诉期限没有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决。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期限法律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rdquo;上诉人朱**因工龄及养老金缴费金额要求被上诉人进行核查,被上诉人多次回复,并于2011年3月20日做出了《信访终结通知》,上诉人朱**2011年3月31日签收了终结通知,2013年3月18日上诉人朱**又写下了承诺书,表示对养老金缴费等问题满意不再上访,被上诉人以信访终结通知的形式对上诉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及工龄处理已作出行政行为。自此,上诉人朱**已经知道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上诉人在收到《信访终结通知》后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虽然上诉人上诉称此后多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均未立案,以证实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期限没有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但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上诉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对上诉人朱**的上诉,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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