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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扎尔恨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苦**扎尔恨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5)三垦行初字第9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当我国法律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明确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时,如果公民的财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公民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本案事实看,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并没有决定对上诉人苦**扎尔恨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上诉人苦**扎尔恨要求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显然没有依据,即上诉人苦**扎尔恨的房屋并没有被征收,其财产权亦未受到侵害。简言之,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是否决定对上诉人苦**扎尔恨的房屋进行征收是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的权力,而非法定职责导致必须征收。综上所述,上诉人苦**扎尔恨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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