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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唐**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不服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唐**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5)三垦行初字第5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现上诉人以其被征收的房屋地下室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案应属民事案件。原审裁定没有引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予以纠正。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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