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明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400元。经审查,2015年6月5日11时许,在海边阿那亚高尔夫二组团别墅区工地,因工资结算问题,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刘**将原告许*明打伤,原告在昌**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亦受到行政处罚。原告住院产生经济损失,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刘**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许**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400元(许**所欠刘**的工钱也一并折抵核算在内)。

原、被告就受伤赔偿、结算工钱一事全部解决完毕,再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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