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单位大**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大名县营镇卫生院不履行法定义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大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限被执行人大名县营镇卫生院于三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