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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冠县兴**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人社监罚字(2015)第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冠县兴**限公司在承建大名县红庙乡冠厂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中,拖欠耿**等8名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冠县兴**限公司拖欠耿**等8名劳动者工资44000元。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冠县兴**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冠县兴**限公司作出支付耿**等8名劳动者工资44000元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事实依据的仅有该局对耿**的询问笔录,耿**等8名劳动者自书的工人工资表、说明书、欠款人名单、工人电话及耿**的证明一份,没有对被执行人冠县兴**限公司的任何调查、询问材料,向被执行人冠县兴**限公司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均无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送达方式为留置送达,无当地基层组织人员见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大人社监罚字(2015)第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送达程序明显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大人社监罚字(2015)第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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