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优安**技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河北优安**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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