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与大名**源局、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不服被告大名县国土资源局、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安**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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