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不服被告大名县国土资源局、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安**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常学岭与邯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安市公安局、邯郸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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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邯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邯郸市**队第一大队、邯郸**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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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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