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合诉被告邯**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常学岭与邯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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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磁县公安局、邯郸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的与武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宁军叶与武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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