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学岭与邯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学岭诉被告邯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一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同意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学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邯郸县公安局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