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诉容城县公安局要求撤销容公(城)行罚决字(2015)0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陈**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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