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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容城县公安局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诉容城县公安局要求撤销容公(城)行罚决字(2015)0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陈**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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