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王**违法占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兴国土资罚字(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王**拆除看护房东西长7.35米、南北长5.00米,料棚东西长17.10米、南北长6.80米,西边猪舍东西长24.00米、南北长12.40米,东边猪舍东西长21.30米、南北长5.70米,料房东西长8.50米、南北长5.20米,羊舍东西长22.00米、南北长3.30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8266.08元。因被处罚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兴国土资罚字(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回证中无受送达人签字,仅将以上文书贴在所建建筑的墙上拍照,未合法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兴国土资罚字(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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