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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平泉**制衣厂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处字(2015)Z-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平人社监罚字(2015)第Z-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为由,作出平人社监处字(2015)Z-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平人社监罚字(2015)第Z-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150247.00元,并加付25%赔偿金人民币37561.75元,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平人社监处字(2015)Z-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平人社监罚字(2015)第Z-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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