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赵**违法占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以下内容: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即拆除料房东西长15.00米、南北长2.00米,小房东西长10.00米、南北长5.00米,羊舍①东西长10.00米、南北长8.00米,羊舍②东西长21.00米、南北长5.00米,拆除东边、南边、西边院墙,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6363.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兴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二、被执行人赵**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拆除料房东西长15.00米、南北长2.00米,小房东西长10.00米、南北长5.00米,羊舍①东西长10.00米、南北长8.00米,羊舍②东西长21.00米、南北长5.00米,拆除东边、南边、西边院墙,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人民币16363.75元。

三、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其中拆除建筑物内容由兴隆**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