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计玉成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3)第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告赵**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中华路派出所,第三人刘**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判决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邹**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第三人赵**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马**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闫**与兴隆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承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齐福合与承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曲**与承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