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黄**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4)第0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赵**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中华路派出所,第三人刘**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第三人赵**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原告昶怀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原告刘**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判决书
马**与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邹**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马**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闫**与兴隆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计玉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承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