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于2015年3月6日对其作出的承双公(滦)行罚决字(2015)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原告赵**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中华路派出所,第三人刘**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第三人赵**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原告昶怀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原告刘**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判决书
原告常*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邹**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马**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闫**与兴隆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计玉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