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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于2015年3月6日对其作出的承双公(滦)行罚决字(2015)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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