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第三人赵**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第三人赵**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25元,退给原告李**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