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第三人赵**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25元,退给原告李**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原告赵**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中华路派出所,第三人刘**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判决书
毕**与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齐**与滦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邹**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马**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计玉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承德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